納斯達克出台新規:市值未達500萬美元企業將遭即時強制退市

來源: | 作者:美國國泰金控 | 發布時間: 2026-02-02 | 262 次瀏覽 | 🔊 點擊朗讀正文 ❚❚ | 分享到:




爲進壹步嚴控小型發行人上市標准,納斯達克于2026年1月13日抛出壹項重磅提議——引入全新持續上市要求,規定公司上市證券市值必須維持在至少500萬美元,否則將面臨嚴峻後果。


市值不達標,立即暫停交易並摘牌

納斯達克此番提議,態度堅決且行動迅速。壹旦公司市值未達最低要求,其證券將即刻被暫停交易並摘牌,且除質疑初始暫停決定錯誤外,公司無任何補救期或申訴機會。這反映出納斯達克認爲,市值低于500萬美元的公司往往面臨難以逾越的挑戰,難以重新合規並維持上市地位。同時,做市商在此類證券中做市困難,公平有序的市場也難以形成。

納斯達克以往規則中,雖對公司維持上市有最低要求,但會爲未能持續合規的公司提供過渡期,以幫助那些遭遇暫時性問題的公司。然而,此次觀察發現,壹旦公司財務陷入困境、運營長期低迷,被市場“抛棄”導致市值跌破500萬美元,這些挑戰通常難以逆轉,恢複上市要求更是難上加難。


擬議規則變更,多維度收緊標准

更新持續上市要求

納斯達克計劃采納上市規則5450(a)(3)和5550(a)(6),分別要求在納斯達克全球市場和資本市場上市的公司,維持至少500萬美元的上市證券市值。同時,修改上市規則5810(c)(1),新增壹種導致公司證券立即退市並暫停交易的缺陷類型:若公司連續30個交易日未能維持該市值,證券將立即被暫停交易並退市。這壹規定與NYSE American LLC 2024年11月的提案類似,但觸發條件不同,納斯達克以連續30個交易日爲標准,而NYSE American LLC采用30個交易日平均值。


無補救或合規期

目前,上市規則5810(c)(3)列出規則缺陷並規定整改或合規期限,但納斯達克提議修改該規則,將市值未達500萬美元的公司排除在整改或合規期限之外。


上訴期間不得終止執行

納斯達克還計劃修改上市規則5810(c)(1),規定工作人員發出退市通知後,公司雖可向納斯達克上市資格聽證小組上訴,但鑒于“低估值公司維持公平有序市場困難”,上訴期間公司不宜繼續在納斯達克交易。因此,采納上市規則5815(a)(1)(B)(ii)f,規定即便通常情況下及時提出聽證請求可暫緩暫停交易和退市,但在此情況下,提出聽證請求不暫停證券交易。被暫停交易公司可上訴,但證券通常會在上訴待決期間在場外交易市場交易。


有限聽證小組自由裁量權

上市規則5815(c)規定聽證小組審查持續上市標准相關缺陷時的自由裁量權範圍,多數情況下可酌情給予不超過180天的豁免。但納斯達克擬修訂上市規則5815(c)(1)(H),規定對于因市值未達500萬美元收到除牌決定通知的公司,聽證委員會僅在認定工作人員除牌決定函有誤且公司從未違規時,方可撤銷除牌決定,不得考慮公司恢複合規事實或給予額外恢複時間。


生效日期待定,SEC審批是關鍵

該規則提案具體生效日期取決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的審批。除非SEC決定延長審查期,否則必須在《聯邦公報》發布規則提案通知之日起45天內批准或否決,或啓動否決程序。


結論:強化上市要求,保護投資者

這項擬議規則變更,是納斯達克持續上市要求的壹次重大升級。與其他上市缺陷給予合規期和廣泛申訴權的條款不同,新要求規定連續30個交易日不合規將立即暫停上市並摘牌,且無補救期、申訴期間不中止、申訴理由有限。此規則提案是納斯達克近期壹系列加強上市標准舉措的壹部分,此前已有將于2025年12月生效的規則,賦予納斯達克拒絕可能易受操縱性交易影響公司首次上市的酌情權,以及2025年9月提出的根據市值增加首次和持續上市標准的提案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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